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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灣] 遊艇公司老闆搞婚外情 與女友連帶賠償40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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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9-7-20 01:54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陳姓遊艇船主遭指控,與賀姓女子以「房地產夫妻」名義,接受記者採訪,在鏡頭前大曬恩愛,還在臉書上公開出遊、慶生照片,陳的20年髮妻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,去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後,再向搞婚外情兩人索討2百萬元賠償。士林地方法院判陳、賀兩人應連帶賠償40萬元。
原告主張,1998年和陳結婚,育有一雙兒女,但是陳在婚後漸露粗暴性格,並有外遇,原告只能痛苦隱忍,盼陳有朝一日能回心轉意。陳則主張,認識賀女之前,就和妻子分居,影片錄製是為了推廣遊艇出租業,由電視台安排內容及流程。
法院當庭勘驗影片,從新聞畫面可見標題「房地產夫妻愛上海全家出動水上遨遊」,內容訪問陳、賀如何愛上遊艇,並播放兩人手牽手畫面,互動如多年老夫老妻,記者也以夫妻稱呼兩人。
但法院向電視公司查證,2017年9月1日拍攝、同年10月16日撥出,影片是台灣遊艇市場專題報導,訪談內容均事先向被告確認,電視台不會安排互動方式,影片中是自然互動,非被動配合。
賀女臉書貼文及照片顯示,有多張陳、賀兩人出遊、看電影等生活照片,其中在陳50歲生日時,賀女頭戴蝴蝶結,身罩「我是禮物」的外套照片。法院認為,兩人經常共同出遊、航海、用餐、慶生等,共度除夕圍爐及春假,宛如親密家人,在電視專訪時,以夫妻相稱,可見有男女感情交往,非工作夥伴、一般朋友的社交互動。
法院審酌,陳、賀兩人共同經營遊艇公司、房仲公司之經濟能力、社會地位,陳自知為人夫、賀女明知陳有配偶,仍發展婚外不當男女交往關係,導致從2009年起,陳與原告感情不睦,陳、賀應賠償原告40萬元。全案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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