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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灣] 玷汙女學生 辯「國小畢業」不會分性侵、性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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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9-7-28 02:06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25歲劉姓男子2016年時在桃園龍潭住處強壓未成年的女友,並脫去她的衣物,少女喊「不要」,劉卻用嘴咬傷少女左手手掌,再強行性交。女學生事後向母親哭訴,母女向龍潭分局報案。桃園地檢署依強制性交罪起訴,桃園地院認為應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、依兒福法規定加重其刑,判他3年6月徒刑。劉上訴,高院駁回。

劉姓男子辯稱,自己只有國小畢業,他認為「性侵」與「性行為」意思一樣,當下不知道怎麼回答。劉與少女認識不到一星期,2015年3月26日就開始交往,當時女學生16歲,就讀高中二年級。

女學生遭玷汙時僅17歲,她說2016年8月19日下午,劉到學校找她,買了麥當勞至劉家享用,劉說「想要發生性關係」;女學生說「不要」,但仍擋不住劉的攻勢,劉把兩人的衣服都脫了,直接將生殖器插入她下體、體外射精。

性行為結束後,劉向女友道歉,並送她回家,下車時卻撂話「我是為了要報復妳,才這樣子做」,兩人之後就沒再連絡。

劉否認有違反女學生意願強制性交,他說女孩子嘴裡說「不要」,只是情侶間打情罵俏,「不是真的表示拒絕」。劉稱,警詢、偵訊時因不知道怎回答,都回答「是」,後來才知道講錯了。

劉說,女友回家後有把事情告知阿姨,但有大學學歷的阿姨也沒做處理,還直接叫她去洗澡、睡覺,隔天晚上9點才去報警。而女友在學校有接受過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等課程,對於如何防治、保存相關性侵證據,課程中應該有教導,劉認為她們的表現與常情不符。

警詢時,劉稱知道違反他人意願而性交是違法行為,但不知道不能與「未成年」發生性行為,他當時確實有問女友,對方明確說「不要」,但他還是脫掉她衣褲子。

高院認為本件事證明確,劉姓男子只為了自己的性慾而性侵女學生,完全不尊重對方性自主權,應受罰。女學生在一審時表示希望劉的刑度可以重一點;讓他接受處罰,「以後好好做人」;女學生母親也說「這樣太差勁了」,畢竟女兒年紀還小。高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,量刑也算輕,劉還要上訴根本沒道理,因此維持3年6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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